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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验收与检测
上传时间:2014/3/12

关于安防工程的验收和检测已有几个现行的标准和规范,还将陆续出台一些与其相关的标准。这些标准在主要问题上(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操作方法上有一些差别。如《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检测/验收的各个环节(产品质量检查、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竣工验收)的检测/检查要求和项目(一般项目、主控项目)。而《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则重点对工程验收的条件和程序加以明确的规定,许多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规范被作为检验和验收的依据。  

    
建设部门制定的这类标准主要强调系统的功能和设备配置,安防部门制定的标准则规定了一些技术指标上的限值。这些差别可能导致操作方法上的不同、甚至会导致评价结果上的不同。 

    
坚持建设方在验收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安防工程的建设同其它建设项目一样,是建设方根据自己的安全要求进行的投资活动,工程承包方通过工程实施来满足这个要求,主要是对建设方负责。检验是通过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来验证工程最终是否能满足建设方要求,及投资的合理性。而验收就是在这个判定基础上,建设方决定是否接收工程项目,使之成为自己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行。因此,建设方的主导地位是天经地义的、是自身的权力。工程如何验收(验收的时间、方式、人员等)应有建设方承包方确定。 

    
建设方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工程监督的职责,特别是有政府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也属于建设方),它有责任参加或主持验收活动。  

    
目前存在着对安防工程验收工作建设方不主动,而行业管理部门主动的现象,这是不正常的。安防行业管理部门的参与,是从安防系统的技术特点和行业管理的角度,来保证安防工程能够满足安全这种特殊的要求,并从专业的角度,保证各类安防工程项目能有一个统一的验收(评价)标准。而且,具体的评价工作应是由技术单位或专家作出的。行业管理部门从管理(企业的资质、业绩、系统的安全性、系统的运行效果及验收工作的程序管理)的角度参与验收检验活动是必要的,对保证工程验收的客观、公正和规范性是有好处的,但决不是主导作用,特别是不能直接参与技术评价活动。  

    
检测机构要保持第三方地位  

    
技术评价是验收检验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客观地评价的主要方法。GB50339规定它为验收活动的一部分,GA308则把它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通过具有第三方地位的技术单位(通常是检测机构)来作这件事,有利于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检测机构无论是接受建设方的委托,还是接受承包方的委托,进行检验活动,都要坚持对双方负责的原则,不受任何部门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公正地完成检测工作。  

    
目前有些检测报告标明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是不妥当的,只有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或对检测报告的结论有争议,并由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时,检测机构才可以接受仲裁部门的委托对工程进行检验。即使这样,检测机构也要保持科学、公正的态度和对双方负责的第三方地位。  

    
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必须对它的检测活动和检测结果负责,承担由检测所产生的后果(特别是错误的检测结果对双方带来损失)的连带责任。检测机构要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也要接受用户的监督。由于安防系统(工程)的保密性和技术上的特殊性,从事安防系统(工程)检验的机构必须得到安防主管部门的授权。  

    
工程合同是检测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安防系统(工程)的建设对于建设方和承包方是一项贸易行为,签定工程合同(及与其相关的技术文件),明确地规定工程的要求和目标、双方的权利、责任及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这是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无欺诈行为、处于公平地位的首要条件。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工程合同是唯一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文件。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误区:  

    
首先,是认为安防系统(工程)有自己的特点和特殊的要求,这些要求应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掌握的或由它们在有关文件中规定,并作为安防系统(工程)验收和检验的依据。这是不对的。安防工程的特点和特殊要求是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的要点,但这应在工程规划和方案审查时进行。这些要求如被采纳,应在合同中或工程的技术文件中表现出来,自然而然地成为验收和检验的依据。  

    
在安防工程验收规范和设计规范中可以提出一些安防的规范性要求,如同安全性要求一样,使之成为通用性的强制性要求的一部份,而适用于所有安防工程。这些要求可以是功能上的,也可以是技术指标方面的;前者应是安防工程必须具备的特殊(专有的)功能,后者是重要技术指标的限值(通常为最低限值)。技术指标的限值必须高于一般标准,同时要有一定多的产品和系统能够达到,否则就没有意义了。此外,必须说明安防系统(工程)的哪些应用(特殊性)要求规定这样的限值。  

    
其次,是以有关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作为评价标准,这也是不对的。现行验收和设计规范中提出的技术指标是基本要求,是最低标准(这是标准制定的不当之处)。工程应达到的技术指标(是由设备和系统本身技术能力所决定)通常要高于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的一个含义就是: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不降低设备和系统的技术能力(指标)。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规定了技术指标或规定了系统配置和设备选型)实现系统和设备应达到的技术指标。以此作为评价标准,才能真正反映工程的质量。为方便检验和验收,希望安防系统(工程)的合同要明确地规定验收和检验的项目和技术指标,也就是明确地提出设计目标。  
  
    
保证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保证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这是检验工作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检测有一个基本的环境条件和规范、可行的方法,以保证检测结果(数据)的不确定度(涉及检验的科学和准确)。安防工程检测要在工程现场(不是在实验室)进行,如何保证上述要求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环境、测试仪器、测试方法都会影响到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如果工程现场不能保证检测项目的要求,甚至无法测试,测试就没有提出能真实反应工程质量、表现系统技术能力和水平并且可以实际操作的项目,而不是简单地把一些设备的技术指标拿过来就完了。例如,电视监控系统可选择图像的完整性和鉴别等级作为评价指标,而现行标准中的信噪比(S/N)、分辨率在现场是无法测试的。其次,是明确地规定测试条件和方法,使得不同工程的检验在一个统一的尺度(标准)下进行。例如系统安全性的抗电强度测试,要规定试验的部位(是总电源处、还是设备供电处),明确是对系统总体测试,还是对主要设备分别测试。最后,就是对只有在试验室才能保证精度的测试,又确有必要,明确规定要从系统中拆下来,试验室测试后再重新安装,或在设备安装前进行,系统检验时认证测试报告。  

    
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改进安防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在确实存在着标准规定了很多项目,但实际无法操作,特别是那些量化的测试指标。使得工程检验可以作的事并不多,只好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绕来绕去。  

    
有必要在安防工程中规定防雷或接地方法  

    
对于安防工程,在工程设计规范中规定系统的防雷或接地方法或要求是必要的。对工作在恶劣气候环境下的安防系统,需要独立地采用防雷和接地措施时的,应按建筑工程有关的规范进行防雷和接地系统设计和施工,并承担确保其防护效果的责任。  

    
但大多数安防工程是在一个基础的建筑环境下实施的,它的防雷和接地条件是由基础建筑提供的。除了控制机房的接地方式和设备的防浪涌措施外,不应该再去设计单独的防雷和接地系统。这时, 安防工程应向建筑总体提出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如接地点、接地电阻等。检验不应把防雷和接地做为工程质量的评价内容。  

    
降低验收和检测成本  

    
安防系统(工程)的验收和检验所需要费用是其成本的一部分,尽可能的减少这一成本,对工程双方都是有好处的。目前许多工程不愿意进行验收和检验,与其费用过高有很大的关系。如何减少这个成本,减轻承包方的负担是值得各方面(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工程双方)考虑的问题。处理好检验与工程监理的关系,检验与验收的关系,工程检验与认证产品的质量报告的关系是有效的方法。建设部门制定的工程验收规范大多明确地规定工程监理是检验的一种方式,检验是验收工作的一个环节,有利于减少验收和检验的成本。《GA308》把检验和验收分割开来,并规定了验收的会审形式,可能会造成验收和检验双份成本的情况。因此要尽可能地减少工作程序和规模。  

    
随着安防行业管理的规范化,产品认证制度的实行和工程的监理制度的建立,安防工程的检验和验收的许多内容可以与之结合起来。实际上工程监理也是第三方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机制,它的许多工作是与检验和验收相同或并行的,如材料进场检验、隐藏工程的检验和峻工检验等。检验工作本身也提倡互认关系,在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前题下互相使用有效的检验报告(结果和数据)。建议今后的安防工程验收规范应明确的规定检验、验收与监理的关系,工程监理报告和产品质量报告在检验和验收工作中的作用。  

    
开展多种形式的工程的检验  

    
对安防系统(工程)的质量监督,不仅是工程完成时的检验和验收,系统建设许多环节的技术评价都是有效的手段,也是工程检验的不同形式。如系统环境的风险评估、系统设计方案的评审、系统运行效果的评价、系统失效机制的分析及失效判断等,都是保证安防工程很好的发挥作用的重要工作,故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工程的检验,并需加强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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