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人: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材料中有关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21号)要求,自2015年6月12日起,原国家电监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修订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中的附件材料所需的下列有关证明文件,不再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
一、生产经营场所、专业试验室(场、厅)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附件10);
二、净资产审核报告(附件11);
三、工程收入审核报告(附件12);
四、自有机具设备实物资产状况核查及资产财务状况报告(附件13);
五、分立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附件18)。
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将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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