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16/6/11
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5月24日,经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办[2016]10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信,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分为二、三级。
第四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的认定、证书的颁发、服务和管理。
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的初审,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
取得资信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外,还应当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信: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物业管理师及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物业管理师、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3人;工程部、财务部负责人具有工程师、会计师中级以上职称。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其他具有工程、管理、经济、财务初级职称以及物业管理上岗证、电工、电梯工等证件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管理两种类型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住宅(含多层、高层、独立式)200万平方米;
(2)非住宅(含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30万平方米。
3.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人事、财务等企业管理制度。
4.创建并在管物业项目应至少取得一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或“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或至少取得两项“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5.近两年内未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二)三级资信: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物业管理师及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2人;工程部、财务部负责人具有工程师、会计师中级以上职称。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其他具有工程、管理、经济、财务初级职称以及物业管理上岗证、电工、电梯工等证件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3.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人事、财务等企业管理制度。
4.近两年内未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第六条 申请资信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信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人员的证书和劳动合同,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的社保清单;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证明材料;
(六)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信等级按照最低等级认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资信等级。
第八条 申请资信等级的企业应将上述申报材料提交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企业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资信等级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成立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的,直接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资信等级认定。
第九条 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信等级认定,初审及资信审核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原因。
第十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在门户网站公开企业资信等级关键信息、资信等级认定结果,接受社会、行业监督。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资信证书与资质证书均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二级资信物业服务企业与有效期内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信物业服务企业与有效期内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信等级,在申请日前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信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四)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资信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统一印制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证书。
企业遗失资信证书,应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办理资信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办资信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直接到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办理资信证书变更手续,变更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0日内,到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办理资信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信证书:
(一)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信证书的;
(四)经调查核实,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五)《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撤销资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证书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信变更手续的,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责令一个月内改正,并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
附件二:
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指南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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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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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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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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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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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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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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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的认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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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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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申报资料。企业登陆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www.gpmii.net)下载相关表格,申请表填写后(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递交申报材料。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递交申报材料、核验申报材料原件,领取接收凭证。
三、领取经过初审申请表及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申报材料。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收件后初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企业持接收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领取经过初审申请表、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申报材料。
四、递交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及经过初审申请表。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经过初审的申请表,到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递交申报材料、领取接收凭证。
五、认定资信等级。企业申报资料经公示无有效投诉,资料审核通过,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收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信等级的认定。
六、领取资信等级证书。企业收到领证通知后,经办人持接收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到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领取资信等级证书,或选择快递途径,由快递公司送证上门,邮递费用由企业支付。
备注:未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的地级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信等级认定,由各企业直接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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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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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每周星期一下午(协会内部工作例会)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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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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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364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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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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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364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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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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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4号之一首层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邮编:5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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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认定资信的收件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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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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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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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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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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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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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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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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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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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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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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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址:http://www.gpmi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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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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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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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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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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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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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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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年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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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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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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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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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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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财务经理、项目经理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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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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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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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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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三级、暂定三级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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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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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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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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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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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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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核对(港、澳籍人士提供回乡证和护照,外籍人士提供本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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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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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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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协《全国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技能证书》、省物协《广东省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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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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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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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核对(职业资格证书与中级职称证人员不能重复),具有工程、管理、经济、财务初级职称及物业管理上岗证、电工、电梯工等证件的人员二级不少于10人,三级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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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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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由国家人事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内各市人事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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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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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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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核对,要求工程、管理、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工程、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师、工程师人数二级不少于3人,三级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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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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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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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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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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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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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核对,包括以上持职业资格证书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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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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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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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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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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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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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核对,每份《劳动合同》提供相对应人员的个人在本单位6个月以上的参保证明(申请暂定三级免提供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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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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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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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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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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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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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核对,申请暂定三级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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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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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人事、财务等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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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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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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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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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以上所有复印件用A4 纸复印,并提供原件核对;
2.收件人核对上述原件资料后,将原件退回申请单位;
3. 申请材料(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统一使用A4 纸装订成册(纸箱或文件盒包装,外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
4. 所有申请资料可编辑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随纸质资料一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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